作為手機行業(yè)巨頭,蘋果、小米、華為之間的競爭一直沒有停止!除了在智能手機、平板電腦、筆記本電腦、手機配件等方面PK之外,三家在商標方面似乎也屢次交鋒!畢竟處于同一行業(yè),同樣運營著更新?lián)Q代巨快的手機產(chǎn)品,命名方面難免遭遇撞車情況!
近日,小米公司與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。法院查明該案訴爭商標為小米公司“MiService及圖”,小米公司訴稱該商標與華為公司MyService商標未構成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。
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華為公司商標在字母構成、讀音上相近,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(chǎn)生混淆、誤認。判決結果為,駁回小米公司訴訟請求。
直觀看,首先從字母構成上,小米的MiService和華為的MyService這兩個單詞只有“i”和“y”不同,其他字母是完全一樣的,可以說非常近似了;其次讀音上,無可厚非,非常相近;再看商標類別,兩商標同處第9類,使用類別高度近似。顯然,這近似程度是超出《商標法》的界限,自然不受法律的保護。無獨有偶,早在2017年,小米就曾因“MiPad”商標易與蘋果公司的“iPad”混淆而被駁回。小米公司不服,在2014年到2017年的3年時間里一直和蘋果公司打官司,但最終小米還是敗訴。
一方面要考慮商標本身在文字字形、讀音、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,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,或者其立體形狀、顏色組合近似,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(chǎn)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存在某種特定聯(lián)系。另一方面,要考慮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標是否屬于類似商品,主要指在功能、用途、生產(chǎn)部門、銷售渠道、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,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的商品,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。其實從商業(yè)角度上看,無論是商場爭斗還是網(wǎng)絡互撕,都是為了博得更多的關注,通過互相之間的爭端引來消費者的圍觀,從而提升自己的知名度。甚至可以說,華為和小米的恩仇錄就是手機品牌營銷戰(zhàn)略的縮影。不過無論撕得多火熱,也依然無法改變各大品牌的手機越來越同質化這一事實。想要讓消費者心甘情愿掏錢包買賬,還是需要推出更有創(chuàng)意的產(chǎn)品,讓人們看到更多新鮮的東西,才是真正的生存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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